东组〔2015〕15号
关于开展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的通知
各街、办事处工委,区委各部委,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处室,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企业、事业单位党组(党委),各人民团体党组:
根据省委组织部、省监察厅、省住建厅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《关于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多占政策性住房的通知》(鄂组通〔2015〕66号)和市委组织部、市监察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房管局《关于开展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的通知》(武组通〔2015〕53号)要求,现就我区开展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―、自查对象和范围
东西湖区党政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国家工作人员(含局级领导干部、离退休干部、工勤人员),应按以下类别对家庭现有和已处置的政策性住房进行自查。
(一)房改房: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。
(二)集资合作建房:政府提供政策优惠,由单位提供土地,通过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建设的住房。
(三)经济适用住房:政府提供政策优惠,限定建设标准、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。
(四)省直机关统建职工住宅。
(五)省直单位统建统分限价商品房。
(六)市直机关统建职工住宅(公务员住房):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、限定销售价格、定向销售给公务人员(含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)的住房。
(七)限价商品房(含双竞双限房):持有政策性住房批文、单位委托代建、限定销售价格、定向销售给单位职工的住房。
(八)公共租赁房: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,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,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。
(九)未售公房(含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房):政府或单位分配、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。
(十)其他政策性住房(含部队政策性住房)。
二、自查方法和步骤
(一)个人自查
各单位干部职工应按通知要求,以家庭为单位如实填报《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》(附件1),并就自查填报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,及时交本单位汇总。
(二)单位汇总
1、各单位应根据政策性住房自查范围及本单位住房配售情况,对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填报情况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统一打印,交由填报人签名确认。
2、《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》经填报人确认后,由各单位统一归档备查,并汇总填报《武汉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情况统计表》(附件2)、《武汉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情况明细表》(附件3)。
3、各单位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情况统计表、明细表,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,于12月18日前一并上报区房管局(附电子版)。各单位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情况统计表、明细表由区房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房管局。各单位报送相关表格应做到安全保密,指定专人报送。
联系人:李劲松,电话:83080073,13995694182
三、相关工作要求
(一)各单位党委(党组)务必高度重视政策性住房自查工作,要结合“三严三实”专题教育活动,及时传达有关要求,认真研究部署自查工作。
(二)区委组织部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,会同房管部门、纪检监察机关、财政部门制定自查方案,明确工作责任,加强督办指导,确保自查工作扎实开展。
(三)各单位要将政策性住房自查的相关要求通知到每一名干部职工,督促干部职工认真自查、如实填报,确保政策性住房自查工作全覆盖,不留死角、不走过场。
(四)每一名干部职工必须按照通知要求,对本家庭现有和已处置的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,如实填报自查表格,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
(五)加强政策性住房自查工作的监督检查,对在自查工作中故意隐瞒、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追责,情节严重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。
附件:
1、政策性住房清理自查表及填表说明;
2、武汉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自查情况统计表;
3、武汉市干部职工政策性住房情况明细表。
中共东西湖区纪委(监察局) 中共东西湖区委组织部
东西湖区财政局 东西湖区城乡建设局(区房产局)
2015年12月15日